以集团混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来源:admin 时间:2020/8/31 11:49:44
(摘自《国资小薰》微信公众号,入选时编者有删节)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国企三年改革行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这切中了国资国企改革的着力点。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应该注重以下两个方面。
一、混改层级的选择。国有企业集团二级及以下层级企业实施混改已有相当的比例,它们的混改已经不存在什么问题,有关各方同意,混改即可实施。中央企业集团层面股权多元化已经在逐步推进,而且已经成为推进改革的重要取向,而集团层面的混改却动作有限。但地方国有企业集团层面混改却有所进展,而且效果比较好,如万华集团、郑州煤机集团因良好的发展态势,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改革典范,它们均已在集团层面实施了混改。目前的国有企业形式上是法人企业联合体,但经过多年的集团化管控,国有企业已经成为集团化大企业,二级以及层级法人企业只是集团子企业,集团战略的执行者。所以,今天,我们再谈国有企业改革,其改革的对象应该是国有企业集团这个整体,而不应该只是集团旗下的各层级法人企业。因此,集团层面混改就是很难避开的选项。
二、混改企业机制的转换。混改不是目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升企业经营效率才是混改的目的所在。混改后的国有企业不再是以前的国有企业,它必须要有新的制度安排,来解决此前企业的一些弊端,实现体制机制的转换。这种体制机制的转换不能局限在集团单个的子企业,应该是作为集团化大企业的整个国有企业集团的体制机制转换,而对集团体制机制起决定性作用的则是集团层面的体制机制。通过集团层面混改则有利于促使其体制机制的转换。它可探索不同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方式,实行更加高效灵活的国资监管制度;同时,对集团高管持股应作为需要考虑的选项。
与国有企业改革相伴随的则是国资监管体制的变革。而国资委变革又应该是其中的重点。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必须要明确国资委的职责定位,它应该包含三个方面: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在这三个职责中,履行出资人职责应该是其他两个方面的基础,所以国资委要牢牢把握履行好出资人职责这个定位。在集团层面实施混改的情况下,集团子企业应该是混合所有制母公司的出资企业,不应再是国有企业,国资委就不应再对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而只是应该对集团层面混改后的国有股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同其他投资者一起做好混合所有制母公司的治理,搞好母公司董事会建设,知晓和备案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的重大事项,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集团党的建设。集团层面混改后,应建立国有资本持股机构来持有和运作国有股权,它应该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提出在集团母公司或子企业国有股权增加或减少的方案,报经国资委批准后,在资本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买入或卖出国有股权,以此来实现国有股权在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配置,进而实现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