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选摘)
来源:admin 时间:2020/6/1 17:30:04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及负有业务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纪检监察部、及负有业务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对集团、子公司开展的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招标前监督
1.招标申请。进行招标活动,首先由招标部门(子公司)提出招标申请,内容包括所进行招标活动的必要性、概算金额、建议招标形式等。招标申请应当在预期项目开始前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委员会提出申请,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后,同时向集团纪检监察部报告备案。
2.组建项目招标团队。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后,招标部门、子公司组建招标工作团队,明确团队负责人,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后,进行招标的具体工作。经批准组建的招标团队名单应同时报集团纪检监察部备案。
3.决定招标形式。根据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决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或集团招标委员会自行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者,招标项目团队自行完成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自行招标者,按集团制度确定。
4.制订招标方案。如自行招标,招标团队应制订招标方案,报招标委员会批准,报集团纪检监察部备案。如若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和招标代理机构一同制定详尽招标工作方案,并将此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
(二)招标启动及开标规范
1.依法开始招标。项目招标团队负责进行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包括完备一切国家法律规定的招标报备手续。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向公司招标委员会申请并获批准,招标团队才能够正式启动招标程序并发布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时,招标团队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时,招标公告的公告期、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等均应按国家规定执行。若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
邀请招标时,应当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
在招标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流标、无人应标等使招标无法进行之情况,应及时向集团招标委员会报告,由招标委员会主持召开会议,分析原因并做出相应调整,然后,发布二次公告或重新招标。二次公告或重新招标的标书必须经过集团招标委员会审议批准。
2.开标。招标团队严格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于开标前3日内填写《开标报备表》报送至集团招标委员会及纪检监察部,现场监督可由集团招标委员办公室委派成员监督,或由纪检监察部根据具体情况委派纪检干事或支部纪检委员参与开标时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审计、风控等负有业务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审计部应当对招标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章 违规举报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人员违反法律及招标程序和工作纪律的,有权向集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采购的,因违反招标工作纪律、泄密而造成不良影响者,由集团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并在年度考评中予以扣分。若造成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同时对其主要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集团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投标商有围标、串标、陪标等严重影响招标工作公正、公平行为的,以及中标单位在生产加工或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施工质量及安全问题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三年内不准其参加集团项目的投标。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